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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政权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2015年3月23日下午15时40分,由被处罚人专业分包施工的浙江阜康机械有限公司1#厂房工程,在外墙涂料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根据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阜康机械有限公司1号新建厂房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金市建建〔2015〕51号)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三)、(八)项和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八)项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5〕第21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被处罚人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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